《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试点学校复核工作指引(试行)》
职教诊改〔2019〕22号
各省级诊改专委会、有关试点学校:
为全面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(简称诊改)工作,完成诊改试点任务,完善《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(试行)》,指导试点学校在自主完成诊改工作基础上,把握方向、进一步做好诊改复核,根据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》(教职成厅〔2015〕2号)《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的通知》(教职成司函〔2016〕37号)《关于确定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省份及试点院校的通知》(教职成司函〔2016〕72号)《关于全面推进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的通知》(教职成司函〔2017〕56号)等文件(简称教育部诊改工作通知)要求,结合试点学校实践探索,全国诊改专委会研究制定了《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试点学校复核工作指引(试行)》(简称《复核工作指引》),作为面向全国诊改中职试点学校开展复核工作的依据。
现将《复核工作指引》印发给你们,作为制定复核工作方案和开展复核工作的参考。
附件:1.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试点学校复
核工作指引(试行)
2. 中等职业学校自我诊改报告(参考格式)
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
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
2019年9月20日